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龙江风采” 电脑福利彩票(以下简称“龙江风采”)的正常发行,维护购彩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风采系列”电脑中国福利彩票试行规则》,制定本承销细则。
第二条 “龙江风采”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发行,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作为承销机构,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规定建立热线销售系统,运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批准和配置的软件,接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统一监控,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和销售。
第四条 凡购彩者均被视为认同并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投 注
第五条 “龙江风采”采用组合式玩法,即从反映黑龙江省风光和经济建设成果的36种图案(每种图案由一个数字号码代表)中选择7种进行投注,一组7个图案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
第六条 “龙江风采”每注金额为人民币2元。按期销售,每周销售3期。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度编排。
第七条 “龙江风采”在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站直接销售。销售站由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全省统一设置,并核发销售许可证。销售站须按统一标准建设,展示销售许可证,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购彩者可在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设置的任何一个销售站投注。
第九条 “龙江风采”投注单印有投注机可识别的数字阵列,作为待选的投注号码,背面印投注说明,投注单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设计、统一监制。
第十条 投注号码经投注机确认,打印出兑奖凭证,交投注者保存。此兑奖凭证,即为“龙江风采”福利彩票。
第十一条 “龙江风采”可以选择当期投注、多期投注、单式投注、复式投注、基数组合投注(胆拖投注)和限额投注等。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不得参与购彩。
第三章 资 金
第十三条 “龙江风采”的彩票销售总额称为彩票资金,由奖金、公益金和发行成本费用三部分组成。其分配比例为:奖金占彩票资金的50%,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金;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37%;发行成本费用占彩票资金的13%。
第十四条 “龙江风采”每期开奖后,各销售站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时限上缴该期彩票销售应缴资金。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3天内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上交规定的各项应缴资金。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五条 奖金分为预留奖金和当期奖金两部分。其中预留奖金进入奖池基金,当期奖金用于当期设奖。
第十六条 “龙江风采”设置奖池。奖池由奖池基金和头等奖滚动奖金构成。
第十七条 奖池基金包括预留奖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整奖金结构,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十八条 头等奖滚动奖金包括未中出奖金和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用于积累头奖奖金。
第十九条 奖池余额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当期奖金设为8个奖等,一、二、三等奖为高奖等,各高奖等奖金额按比例分配,四、五、六、七、八等奖为低奖等。低奖等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当期低奖等总奖金后的余额为当期高奖等总奖金,各奖等奖额规定如下:
一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75%;
二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10%;
三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15%;
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0元;
五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元;
六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0元;
七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元;
八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元。
第二十一条 各高奖等总奖金不封顶,单注奖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超过部分进入奖池基金计入下期一等奖。
第二十二条 当期高奖等未中出时,其奖金全部进入奖池基金计入下期一等奖。
第二十三条 “龙江风采”设特别奖,具体设奖办法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另行规定,并于开奖前公布,特别奖单注奖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四条 “龙江风采”每周开奖三次。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器摇出中奖号码。中奖号码由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组成,摇奖器内置有数字1-36的36个号码球,摇奖时先后摇出8个号码球,前7个号码球上的数字为基本号码,最后1个号码球上的数字为特别号码。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投注数据必须在摇奖前经省福彩中心汇总,并录入不可改写的光盘,封存备查。当期有效投注数据即以该光盘所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中奖号码摇出后,电脑福利彩票数据中心立即对投注数据进行开奖处理,检索当期各奖等中奖注数,计算各奖等奖额,确认参加开奖处理的数据与光盘中记录的有效投注数据完全一致后才可公布开奖结果。
第二十八条 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和各奖等中奖注数及奖额,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注者所持“龙江风采”上的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个数的多少(顺序不限),确定中奖资格:
一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7个基本号码全部相符(顺序不限,下同);
二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三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相符;
四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五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相符;
六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中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七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相符;
八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3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第三十条 一、二、三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奖金额;四、五、六、七、八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三十一条 每一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兑 奖
第三十二条 “龙江风采”兑奖当期有效。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三条 每期开奖次日起60天内(含6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公益金。
第三十四条 每张彩票各有效投注中奖总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每张彩票各有效投注中奖总金额在2200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已开通电脑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任意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每张彩票各有效投注中奖总金额在2200元(含2200元)以下中奖者,可持中奖彩票到省内任意销售站兑奖。
第三十五条 一等奖中奖者须在开奖后72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当面通知等方式,向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报中奖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十六条 每注投注中奖金额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三十七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以配合。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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